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