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拟定起草进度,落实工作经费,并报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起草单位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向主任会议作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