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选择在含水层较厚、水量丰富、补给充足且调节能力较强的区域;
(二)设在城乡或工矿排污区的上游,避开已污染(或天然水质不良)的地表水体或含水层地段,宜选择包气带防污性较好的区域,避开易使水井淤塞、涌沙或水质长期混浊的流砂层或岩溶填充带,避开地下水水质背景值较高的地区;
(三)取水井及周边无加油站、垃圾堆、排水沟、厕所、粪坑、畜圈、渗坑、墓地等,无有害物质堆存;同时兼顾地下水含水层脆弱性,结合地下水潜在污染源的分布,防范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