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