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乡道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物、构筑物边缘与乡道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不得少于5米;乡道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