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乡村道路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道和乡道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搭建棚屋、设置摊点和维修场所及其他设施;(二)长时间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等其他有碍通行的作业;(四)任意利用乡道边沟灌溉、排水;(五)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六)其他损坏、污染乡道和影响乡道畅通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