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道路管理条例/第三章 乡村道路养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绿化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乡道两侧的树木进行破坏性砍伐;因更新需要砍伐树木的,需经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乡道沿线电线、电缆安全的公路树木,电线、电缆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安全标准修剪树丫,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征得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