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内;

(二)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至500米。

经批准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图划界,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