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库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土地征用线以内;(二)水库工程的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向外延伸50米至500米。经批准的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由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图划界,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