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抢救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境外团体、个人到本自治县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必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的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