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以下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一)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品、双面绣工艺品、芭蕉布工艺品、陶瓷工艺品、服饰、发簪、器皿等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兰香稻、山兰酒、鱼茶、肉茶、竹筒饭、三色饭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展示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建立和恢复集中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
(五)有重点地对外开放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地方法规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