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