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擅自移动、刻画、涂污、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二)刻画、涂污、损坏不可移动文物;(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四)野炊和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五)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六)修建墓地和埋藏骨灰;(七)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