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发现地下文物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考古发掘发现地下遗迹需要原址保护必须停止该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