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发现地下文物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考古发掘发现地下遗迹需要原址保护必须停止该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