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自治机关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自治机关对掌握和熟练使用藏、汉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从事藏语文教学、科研和翻译等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