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

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协议供货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经财政部门确认,中标供应商可以在不降低货物质量、配置和售后服务的前提下,提供该协议供货产品的替代产品,但替代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协议供货价格。

中标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应当及时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对协议供货的型号及价格进行更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