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下接触供应商及有关单位;(二)向外泄露评审情况和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三)收受供应商及有关单位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