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二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