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