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