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

(二)足以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产生误解的;

(三)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四)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