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

在企业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表述。

企业跨行业经营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不表述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