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