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