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应当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