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开展外币离岸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可以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探索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