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创新措施,报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行先试。自贸试验区片区的创新措施涉及国家有关部门权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片区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先行先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