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