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