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第二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有害垃圾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专业企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
第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