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华侨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缴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赠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