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联系与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