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活动的;(三)采矿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变更、延续登记手续进行采矿活动的;(四)非法转让采矿权的;(五)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的;(七)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