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采矿权市场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具备采矿权出租条件并申请出租的采矿权人,应按规定签定采矿权出租合同,自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报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出租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租赁关系终止后的 20 日内,出租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转让、抵押。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