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口岸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航空公司或者包机经营单位需要开辟或者变更国际航线、增加或者减少航班、更换机型或者改变航班时刻时,应当提前通报当地口岸综合管理协调部门。航空公司或者包机经营单位应当在飞行计划实施5日前,向口岸综合管理协调部门报送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