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