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