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