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初步审议。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