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或者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