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