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