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