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的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