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