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