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