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