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托本地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配备先进和充足的装备,提高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