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必须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暴风雨、雷电、冰雪、雾天、沙尘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禁止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严禁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聚集、滞留。

运输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发生事故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作配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