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高速公路设计规范设计、安装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报警电话和可变信息板等交通安全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道路救援等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高速公路的相关场所和设施未建设或者不完善的,应当限期予以建设或者完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