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有关方面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