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